滁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细则

【更新时间:2015年11月11日】


 2015年4月,滁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始调研限放烟花爆竹的民意基础,结合国家法律法规、传统民俗,终于在8月份出台了《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。11月1日起,正式开始执行“限放”新规。


《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解读

一.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(一)文物保护单位;

(二)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
(三)加油站、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;

(四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(五)医疗机构、学校(含幼儿园)、敬(养)老院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文化馆、商场、影剧院;

(六)琅琊山风景名胜区、林地、公园、绿地、苗圃;

(七)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、楼梯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;

(八)党政机关办公场所,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、仓储区;

(九)市、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。

 

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:“世纪大道—上海路—会峰路—紫薇南路—龙蟠大道—金陵路—醉翁路—西涧路—凤凰洼水库—琅琊山—西涧路—永康路—世纪大道”所合围区域。 


注: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,每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,并向社会公布。具体限放区域划定工作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、市规划建设委等部门实施。


二.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:

在限制燃放区域内,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、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至初五、正月十五外,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。

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,只允许燃放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中规定的C、D级烟花爆竹产品。

注: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内,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。


三: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:

1.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2.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
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烟花爆竹,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,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。

3. 燃放烟花爆竹,造成国家、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
4.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法依纪给予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:

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;

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、不及时调查处理的;

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;

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;

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;

徇私枉法、以权谋私的;

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

四.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 

(一)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、车辆以及下水道、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投射、抛掷;

(二)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;

(三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

注: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,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后,在确定的时间、地点,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。


《滁州市违规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》

第一条  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,提高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实效性,减少执法成本,依据《滁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规定由滁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(简称“市限放办”)组织实施。

第三条  任何公民均可举报限放区违规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。举报人发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或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,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(如视频、照片、证人证言等),经查证属实的,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300元。

第四条  公民可以拨打110或向处警民警进行现场举报举证。举报举证人应当按公安机关办案要求,到案发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场所提供证据。


第五条  举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,不予奖励。同一违规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有多名举报举证人的,奖励第一举报举证人。

第六条  接受举证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,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。

第七条 因举报受到威胁、恐吓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八条  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,并实行一案一奖制度。市限放办对公民举报查实的案件,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,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,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
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限放首日,个人违放被处罚案例:

11月1日上午8点多,110接到报警,阳光地中海有业主为庆贺搬家,不听劝阻燃放鞭炮。经会峰路派出所调查,张某为给女儿搬家燃放了一串长条鞭炮和一个话筒鞭炮,而他本人家住明光并不了解滁城关于限放的规定。派出所依据相关规定,对其进行教育后罚款两百元。


第二例违规燃放出现在天安东区。为给女儿家小孩庆祝满月,吕某从乌衣老家带来一串鞭炮。吕某称其对滁城限放规定不了解。同样,吕某受到了批评教育并处于两百元罚款。


11月1日上午,北关一名中年妇女为给儿子办喜事,刚刚买了一些烟花爆竹就被举报。在西涧派出所民警宣传教育下,她表示将把烟花爆竹退掉,不再燃放。


另附滁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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